通行必要之利益權衡-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 42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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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與道路用地-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判字第 676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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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要旨:

負有道路維護權責之行政管理機關,對於未具備公用地役關係之私設道路,倘未經徵收或有其他法律依據,要難僅依市區道路條例,其有維護市區道路之公法上作為義務,即逕認私設道路土地所有人有容忍行政管理機關舖設道路及設置其他設施,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之義務,而不得本於所有權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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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中僅訴訟標的事項,具有既判力,判決理由中之判斷,非當然具拘束力,亦無拘束行政爭訟之效力。(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1385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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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執行醫療業務?

醫師法第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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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與公用地役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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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土地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是否既成道路?(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116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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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謂私人土地只要有供公眾通行使用,即可認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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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具交通便捷性而不具通行必要性,尚難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43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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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部門之道路判定」與「既成巷道」(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判字第 412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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