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航測圖與地籍圖套繪顯示有路形存在,是否當然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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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路形存在並非當然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824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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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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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查,原判決引用被上訴人提出之68年至107年間數次航測圖與臺北市地籍圖套繪固然顯示有路形存在,然而有路形存在並非當然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且經認定為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將使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權權能於道路之長寬範圍內受到限制,政府應設法解決取得此種用地。查被上訴人業於原審陳稱00巷係由48年都市計畫劃定為都市計畫道路,而00巷與本案相關之00-0地號土地,於661110日經公告徵收,6721日登記為臺北市所有,嗣00巷依73年都市計畫顯示寬度為6公尺;而70年間鄰接現行之00(之前編為○○○000)之建築基地,係以6公尺之計畫道路指定建築線,足見00巷之路寬確為6公尺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36-237),並有原審卷附地籍圖、土地登記、建築執照、建築線指示申請等資料可資對照 (見原審卷一第159-169頁、第264頁、第254-262)。果若如此,是否意謂00巷之路寬就是已完成徵收之00-0地號土地6公尺路寬都市計畫道路?從而相鄰之000000000000-00000等地號建築基地即以00-0地號土地之境界線指定建築線?又00巷所在土地既於66年間徵收取得,並於73年都市計畫確定道路寬度為6公尺,此舉是否即在解決以往限制私有土地供公眾通行致人民土地所有權權能受限制之問題,而重新建構新的道路通行關係?凡此攸關上訴人於自有之00-0地號土地鋪設系爭設施有無違反市區道路條例第16條規定之重要事實,原審未詳予調查釐清,即有未依職權調查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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