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柏油路是誰鋪的?誰可以刨除柏油路?重新鋪設柏油路者,有移除之處分權限?

→被告對由其所重新鋪設、屬柏油路之系爭地上物,自有移除之處分權限。(彰化簡易庭 112 年度彰簡字第 591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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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建築線之指定,對於公用地役關係存在與否之認定,是否生構成要件效力?

建築線之指定,並非相鄰土地上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之確認處分,不以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否為規制內容,對於公用地役關係存在與否之認定,不生構成要件效力(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895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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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航測圖與地籍圖套繪顯示有路形存在,是否當然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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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必要之利益權衡-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 424號判決

判決要旨:

是否具公用地役關係,不能只是單一考量現行通行者之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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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與道路用地-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判字第 676 號判決

判決要旨:

1.市區道路為公物。

2.私有土地不因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劃定為道路用地,即當然成為道路。

3.其提供公用,須經徵收、購買或經土地所有人之同意取得處分權,始得作為路基興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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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要旨:

負有道路維護權責之行政管理機關,對於未具備公用地役關係之私設道路,倘未經徵收或有其他法律依據,要難僅依市區道路條例,其有維護市區道路之公法上作為義務,即逕認私設道路土地所有人有容忍行政管理機關舖設道路及設置其他設施,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之義務,而不得本於所有權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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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中僅訴訟標的事項,具有既判力,判決理由中之判斷,非當然具拘束力,亦無拘束行政爭訟之效力。(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訴字第 1385 號判決)

判決要旨:

  1. 民事判決中僅訴訟標的事項,具有既判力,判決理由中之判斷,非當然具拘束力,亦無拘束行政爭訟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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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執行醫療業務?

醫師法第28: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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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與公用地役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判決要旨:

土地稅減免與土地所有人是否有無償提供土地供公共使用之意思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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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土地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是否既成道路?(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116 號民事判決)

判決要旨: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號解釋所指因時效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與「依建築法規或民法等之規定,而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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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謂私人土地只要有供公眾通行使用,即可認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62號民事判決)

判決要旨:

  1. 道路新闢之初僅係供社區住戶通行,即非存在原有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而設置。

  2. 非謂人民之私有土地只要有供公眾通行使用,即可認為屬於既成道路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3. 明知系爭土地已編定在徵收土地計畫書內,尚未辦理徵收程序,未經所有權人同意而逕行鋪設柏油路面,乃不當行使而不法侵害所有權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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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具交通便捷性而不具通行必要性,尚難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6 年度上易字第 43 號判決)

判決要旨:私人土地僅具交通便捷性而不具必要性,尚難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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