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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妙禪被平面媒體揭露收下信徒集資4000多萬元購買的2輛勞斯萊斯代步,引發社會熱議。

這樣的行為到底是至今仍深信妙禪的信徒口中 「感恩師父、讚歎師父」 或是網友戲稱的「 see fool 」,正反兩極。

但這卻讓我想起數十年前,也曾有一位宣稱自己會分身,或會發光的宋七力(聽過吧!?透漏你的年紀了XD)!

當初宣稱自己會分身、會發光的宋七力,也如同今日妙禪般,引發社會熱議,甚遭檢察官以詐欺罪起訴

但你知道法院最後的判決結果嗎?

 

無罪!!!

理由簡單來說,法院認為: 基於信仰或認人有分身,或會發光,或有舍利之存在等,客觀上無從檢驗其真與假,基於宗教信仰自由,司法對於人民真誠信仰之教義或內容,不容加以干預,或檢驗其真偽,自難認被告等人本於宗教活動所為,係在共同施行詐術騙取財物,也沒有證據認為「發光」、「分身 」、「顯相」照片與信徒交付財物間有因果關係。

 

判決全文: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aQTHOge0epj5IxzMBAeq1yo4%2bz3srFf6rjrmORkoJGWLAZNz0kxroA%3d%3d

節錄如下:

「按信仰宗教為憲法明文保護之自由權,本件被告乙○○是否有神通、能否分身顯相、發光等超自然現象,信者稱是言之鑿鑿,不信者視為無稽嗤之以鼻,而前述「發光」、「分身 」、「顯相」照片業經證明非是,已如前述,然超自然現象存否,信者有之、不信者亦有之,此即屬宗教信仰之領域, 非司法機關所得干預,亦非本院所應審究之內容。但如假造神蹟,以愚弄人民,藉此訛詐獲取財物,則屬刑法詐欺罪之範疇,即應課以刑責。然究有無詐欺取財之行為,則須依證據認定之,並審究詐術之施行與交付財物間之因果關係。查本件羅正弘所拍攝所謂「分身」、「發光」及「顯相」等照 片,固有係出於合成者,然尚無積極證據足認信徒之供養乙○○與合成照片有因果關係,而本件有關被害人之指訴亦均 不足以確切證明其等係受被告乙○○或癸○○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至於卷內其他給付供養金或交付會費之信徒,則係基於其等對被告乙○○之信仰而為之,亦難認係被告乙○○或癸○○有施以詐術,而使其等支付供養金或繳 交會費,此外亦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被告乙○○於警訊中自白稱知照片係合成的並以此為詐欺信徒之方,以及癸○○於警訊中曾供稱詐取1500萬元云云等不利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 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是否與事實相符」之規定,則亦不能僅以其等上開於警訊所供,即為其等有詐欺犯行之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矚上更(二)字第3號刑事判決參照 )

 

那妙禪今日的行為呢?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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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阝東弁護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