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不少已婚男子帶著美眉上摩鐵,被抓包後的辯解,不管是:

肚子痛上廁所、蓋棉被純聊天、開導安撫情緒、上摩鐵看書吃海鮮,千奇百怪,你信嗎?(會信才有X勒)

 

但是因為刑法通姦罪中的「通姦行為」的確不易證明,

因此或許原配偶應另闢蹊徑,尋求其他救濟管道:以民事侵害配偶權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項、195條第3項)!

 

因為夫妻間互相對對方忠誠,應該是婚姻幸福美滿的必要要件,如果配偶之一方行為不忠誠,破壞共同生活所建立之幸福家庭,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所以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如果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就應該已侵害配偶權。(註一)

 

而已婚男子帶美眉上摩鐵是否是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大家就自己看著辦吧!

 

LINE 諮詢連結:

https://line.me/R/ti/p/%40tyu0202o

 

LINE諮詢ID:@tyu0202o

 

註一: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 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情節 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 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3 項、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而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 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夫妻互守誠實, 係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 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 ,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 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上字第2053號判 例意旨參照)。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 ,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 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 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倘其情節重大,違反忠誠義務之一方及該他人即應依 上開規定,負非財產上即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責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71號民事判決參照)

 

 

LINE 諮詢連結:

https://line.me/R/ti/p/%40tyu0202o

 

LINE諮詢ID:@tyu0202o

 

另有關於刑事通姦罪之問題,請參考:

http://ccgas2002.pixnet.net/blog/post/119519109-%E6%84%9B%E6%83%85%E7%9A%84%E9%A8%99%E5%AD%90%E2%80%93%E5%B0%8F%E5%BF%83%E8%8E%AB%E5%90%8D%E5%85%B6%E5%A6%99%E8%AE%8A%E5%B0%8F%E4%B8%89

arrow
arrow

    阝東弁護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