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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與道路用地-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判字第 676 號判決
判決要旨:
1.市區道路為公物。
2.私有土地不因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劃定為道路用地,即當然成為道路。
3.其提供公用,須經徵收、購買或經土地所有人之同意取得處分權,始得作為路基興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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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內容摘要:
市區道路為公物,私有土地不因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劃定為道路用地,即當然成為道路,其提供公用,須經徵收、購買或經土地所有人之同意取得處分權,始得作為路基興建道路。另依建築法規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非屬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所指私人土地因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應徵收給予補償之範疇。私有土地依建築法規之規定,提供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雖非上開解釋之既成道路,其未經徵收者,如於取得建造執照時,出具同意開闢道路供公眾通行,即應持續作為公眾通行道路使用。是以,主管機關依其情形,得依市區道路條例規定為修築、改善及養護,所有權人負有容忍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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