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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與公用地役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判決要旨:
土地稅減免與土地所有人是否有無償提供土地供公共使用之意思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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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內容摘要: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前段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係指私有土地事實上無償供公共使期間,全免地價稅或田賦,與土地所有人是否有無償提供土地供公共使用之意思無關。又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而系爭土地供作通道使用,僅係便利一九四巷及前龍街居民互相往來,非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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