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意圖勒贖而擄人,在未取得贖金前,因經談妥條件(尚未履
行),而釋放被害人,有無刑法第347條第5項前段減輕其刑規定
之適用?

Ans:X
理由:
    刑法第347 條第5 項前段所謂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係指
    犯擄人勒贖之罪,未經取贖,自動終止勒贖之意思,或無取
    贖之犯意,而釋放被害人而言,應具有自動釋放人質之心意
    及實際釋放人質之事實,始得寬減其刑。如經談妥條件或擔
    保後,始將被害人釋放,其釋放既非出於自動終止勒贖之意
    思,而在於取贖,自與該條項前段規定不合,不得減輕其刑。

 

LINE 諮詢連結:

文章標籤

阝東弁護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常見不少已婚男子帶著美眉上摩鐵,被抓包後的辯解,不管是:

肚子痛上廁所、蓋棉被純聊天、開導安撫情緒、上摩鐵看書吃海鮮,千奇百怪,你信嗎?(會信才有X勒)

文章標籤

阝東弁護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近來妙禪被平面媒體揭露收下信徒集資4000多萬元購買的2輛勞斯萊斯代步,引發社會熱議。

這樣的行為到底是至今仍深信妙禪的信徒口中 「感恩師父、讚歎師父」 或是網友戲稱的「 see fool 」,正反兩極。

文章標籤

阝東弁護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Q:強制辯護案件,第一審判決後,未教示被告得請求原審辯護人提出上訴理由狀,致被告未經選任辯護人或指定辯護人的協助,逕行提起上訴,上訴後未重新選任辯護人,在該案件合法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而得以開始實體審理程序之前,第二審法院是否應為被告另行指定辯護人,以協助被告提出其上訴之具體理由? 

決議:採乙說
第二審應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無庸進入實體審理程序,亦無為被告指定辯護人為其提起合法上訴或辯護之必要。

 

文章標籤

阝東弁護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