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甲向乙買受土地一筆,雙方約定甲應於民國106年1月1 日交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乙並應同時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嗣清償期屆至時,甲僅給付100萬元,其餘200萬元經乙催告仍未給付,乙遂拒絕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訴請甲給付200 萬元及自催告期間屆滿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 ,甲於訴訟中合法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試問:甲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後,其遲延責任是否因而溯及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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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民議字第2號提案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及
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號)
院長提議:
甲向乙公司買受乙製造之機器1臺,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100萬元,清償期
為民國97年12月31日,如逾期未清償,甲應按日給付買賣價金1/1000計算
之違約金。乙於103年6月1日起訴請求甲給付上開買賣價金及違約金(期間
無中斷時效事由發生),甲則為時效抗辯。試問:乙之違約金債權是否已因本金
債權請求權消滅,而不得再請求?
甲說:違約金為從權利,乙已不得請求給付。
    (一)從權利以主權利之存在為前提,原則上與主權利同其命運
      ,故主權利之移轉或消滅,其效力原則上及於從權利,違
      約金之債權與主債權有從屬之關係,主債權請求權如已罹
      於時效而消滅,其違約金請求權,雖尚未罹於時效,亦隨
      同消滅,此觀民法第146條之規定甚明。
    (二)按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其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為民法第127條第8 款
      所明定。債權人逾上開期間行使其請求權,經債務人為時
      效抗辯,其請求權即歸於消滅。乙所請求者為製造人所供
      給之商品之買賣價金,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2 年,本件
      買賣價金請求權之時效起算時點為97年12月31日,上開時
      效期間應於99年12月31日屆滿。而系爭違約金請求權,係
      因甲未依約給付買賣價金所產生者,自屬價金請求權之從
      權利。乙對甲之價金請求權業罹於時效,經甲為時效抗辯
      ,該請求權即歸於消滅,甲免其責任,其效力並及於違約
      金請求權,是乙請求甲給付上開違約金,為無理由。
乙說:違約金債權非從權利,且未罹於15年時效期間,仍得請求
      。
    (一)查消滅時效完成,債務人僅取得為拒絕給付之抗辯權而已
      ,其請求並非當然消滅,原本債權已罹於時效,但於債務
      人為時效抗辯前,其違約債權仍陸續發生,而已發生之違
      約金並非民法第146 條所稱之從權利,其請求權與原本請
      求權各自獨立,消滅時效亦分別起算,原本請求權雖已罹
      於消滅時效,已發生之違約金請求權並不因而隨同消滅。
    (二)違約金之約定,為賠償給付遲延所生之損害,於債務人給
      付遲延時,債權人始得請求,既非定期給付之債務,與民
      法第126 條所規定之性質不同,其時效為15年(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參照)。系爭違約金請
      求權乃獨立於本金債權,並於逾期給付後陸續發生,甲未
      依約於97年12月31日給付買賣價金,乙自98年1月1日起得
      請求甲按日給付違約金,至乙起訴之103年6月1 日尚未逾
      15年,是乙請求甲給付買價金100 萬元雖已罹於時效並經
      甲為時效抗辯,而不得請求,惟違約金部分尚未罹於時效
      ,乙仍得行使其違約金債權。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提請公決。
決議:
    一、本件設題之違約金非屬從權利。
    二、本件違約金之請求權時效為15年。
    三、債務人為時效抗辯之日起不負遲延責任,抗辯前已發生
        之違約金已經獨立存在,不受買賣價金債權時效抗辯之
        影響,應自98年1月1日起至時效抗辯前一日負違約責任
        ,計算其違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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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提供帳戶予不詳詐騙集團輾轉為不法使用的案例中,因目前實務多以「行為人明知自己帳戶供作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能幫助不法犯罪集團隱匿詐欺所得之財務,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基於容任將自己帳戶提供予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之不確定故意而提供自己帳戶供作他人使用…」抑或「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使用,如無正當理由,實無交付他人金融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含密碼)使用之理,…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而仍認提供帳戶者應成立幫助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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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除經立法院審議之司法互助協定(協議)另有規定者外,被告以外之人在外國警察機關警員詢問時所為陳述,能否依刑事訴訟法傳聞例外相關規定,判斷有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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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雇主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設有勞工最低服務期間之限制,或訂定勞工最低服務期限暨其違約金約款,該約款就猶如勞工的緊箍咒一般,妨礙勞工的工作自由。然而,勞工若果真提前離職就真的需要「依約賠償」嗎?該約款真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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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萱萱今年6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謄本時,赫然發現老公小天名下多了一個女兒,意外發現老公小天外遇,小天在萱萱逼問下始供出與小三娜娜通姦之事實,萱萱憤而控告小三娜娜通姦罪。不過娜娜辯稱對小天已婚一事不知情,當時懷孕時,有問過小天要不要把孩子生下來,小天表示贊同,因為害喜嚴重,所以想說等到生下孩子後再討論結婚的事情。沒想到,生完小孩後要報戶口時,小天才說無法結婚,因為他早就已婚了。娜娜會成立刑法第239條後段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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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單先給個結論是:僅僅單純分居還無法請求離婚,但長期分居形同陌路加something(重大難以維持婚姻之其他證據)及合於消極破綻主義精神下,還是有機會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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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於民國1001017日與B簽訂土地、建物預定買賣契約書,約定以5,700萬元之價格,購買B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與其上門牌號碼為臺北市○○○路00000000號房屋,並於1001230日與B就上開房地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支付3,000萬元予BB則將上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A,惟因A遲未清償餘款2,700萬元,A遂於1019月間將上開土地之所有權狀返還予B,嗣經與B合作開發上開土地之C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人員交由代書D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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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民法第1055條第2項規定,簡單來說:夫妻離婚後小孩監護權如果協議不成,應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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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騎乘機車未依規定靠道路右側行駛,而於B駕駛小客貨車正常行駛於上開路段並接近事發地點時,A逕自穿越雙黃線駛入對向被告行駛之車道,致B在己向車道內煞車不及而與違規之A撞擊。B要為A之受傷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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