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家事法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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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阿宏與阿桃婚後育有小明,惟阿宏不務正業,且不斷外遇,並經常酒後返家毆打阿桃,阿桃不堪忍受及怕子女小明遭暴力對待,乃於69年間與阿宏離婚,並帶當時年僅3歲小明離開住處。協議離婚時,協議書記載阿宏須按月支付生活費新台幣(下同)5,000元照顧小明,至高中畢業,但阿宏從未支付,致小明自幼生活清苦,甚至短暫居住於育幼院。故小明成長過程中,都是由阿桃扶養長大。如今阿宏(現年65)無工作及收入,日常生活需人照顧,現居住於護理之家。惟小明已有婚姻,學歷不高,薪資受限,且尚有母親及子女要扶養。小明可否請求免除對阿宏之扶養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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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區)之父母乙、丙於民國92年間已離婚,父親乙離婚後長年未聯繫(並於102 年停止支付扶養費用),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甲自出生後,父親乙未盡扶養、教育保護之責,係由母親丙行使及負擔其權利、義務且與母親丙同住,並與母親丙娘家之家人經常往來,家人中僅有甲一人姓「陳」,甲日益長大,須面對長期未與乙相處,卻有與乙相同之姓氏,反與生活關係密切之母親丙有不同之處境,難免於面對玩伴或同儕之詢問,或異樣眼光;又甲日後將陸續面臨就業、婚姻問題,亦容易使其對家庭之認同感及歸屬感產生疑惑,顯不利於其未來在社會上身心健全及人格之均衡發展。甲可以變更姓氏為從母姓「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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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琪與阿仁原為夫妻,婚後育有未成年長子小寶(12歲),嗣兩造協議離婚,未成年人小寶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現由阿仁任之。阿仁離婚後均不准小琪帶小寶返家同宿,有時小琪打電話給小寶,阿仁及其家人亦拒絕將電話交給小寶接聽,阿仁甚至威脅小寶說如果與小琪見面,就要將小寶趕出去,小寶也因此害怕與小琪太接近。如果小琪希望可以光明正大與小寶見面,接小寶出去玩或返家同宿過夜,希望平日晚間能與小寶電話聯繫,週休二日及暑假期間得攜小寶返家同宿或外出旅遊,小琪有何法律途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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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因長期受丈夫B家暴,為求早日脫離苦海,便答應丈夫B協議由B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C權利義務,以換取順利可以與B離婚。惟A離婚後發現,前夫B常酒駕攜帶C出門,甚至進出風化場所及電子遊戲場,更於家中經營賭場,家中出入頗為複雜,A實在擔心未成年子女CA還可不可以反悔而不顧前開協議,聲請法院改定監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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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單先給個結論是:僅僅單純分居還無法請求離婚,但長期分居形同陌路加something(重大難以維持婚姻之其他證據)及合於消極破綻主義精神下,還是有機會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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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民法第1055條第2項規定,簡單來說:夫妻離婚後小孩監護權如果協議不成,應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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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不少已婚男子帶著美眉上摩鐵,被抓包後的辯解,不管是:

肚子痛上廁所、蓋棉被純聊天、開導安撫情緒、上摩鐵看書吃海鮮,千奇百怪,你信嗎?(會信才有X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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